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抽測之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