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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得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並以一次為限。
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前項延展之申請經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
前項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期間核計。
第一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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