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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產品驗證。
但於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產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產品驗證之登錄型式,應依產品之型號定之。
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
前項型號、規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產品驗證時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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