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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
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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