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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經驗證之產品如有變更,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試驗項目變更者,應申請增列系列產品驗證,並繳回原證書,申請換發新證書。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申請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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