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驗證機關(構)對驗證之產品,得不定期於市場購樣或向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取樣,實施產品測試。
證書名義人對於前項測試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複驗就原樣品為之。
但原樣品無剩餘或不能再試驗者,得重新取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