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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憑證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應辦理文件審查及現場查核。
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由標準局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配合憑證中心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進行現場查核,但有正當理由,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延展後仍無法配合現場查核者,由標準局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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