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者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品管驗證機構申請品管驗證。
前項機關(構)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前往申請之工廠實施品管評鑑,並作成報告書,送達申請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