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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申請者),應選定產品所適用正字標記品目,以生產製造工廠別提出申請。
每一產品限申請一件正字標記;產品品目有分類時,以分類申請,每一分類限申請一件;同一工廠生產製造之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同一公司不同工廠生產製造之同一產品,以工廠別分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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