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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前條實地查核不符合規定者,申請機構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複審;未提出複審或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於該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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