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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申請成為第三者驗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建立CNS17065制度並取得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
三、已取得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試驗室。
四、其他經標準專責機關公告者。
除前項資格外,申請機構應具備產品驗證範圍必要之驗證設備、場地、人員、管理系統之條件,及對驗證範圍相關驗證標準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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