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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廢止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全部或部分之認可:一、自行申請註銷認可。
二、認證被廢止或認證證書被註銷。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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