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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對其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認可登錄廠商,於每年執行該廠商例行追查作業時,應確實稽核其品管,以確保符合下列事項:一、持續符合指定品管制度之要求。
二、持有正字標記產品適用之最新版次相關法規及國家標準。
三、依國家標準建立適切之檢驗計畫予以執行,並提供適當資源使品質管理系統持續有效運作。
前項追查作業,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應填具品管追查報告書及追查查檢表,於追查作業完成後三個月內,送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備查;必要時,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派員會同辦理追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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