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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申請中或經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標準專責機關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前往查核,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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