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證證明文件影本,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申請。國外之申請認可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第一項申請書填具之內容及認證證明文件影本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