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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證證明文件影本,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申請。
國外之申請認可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第一項申請書填具之內容及認證證明文件影本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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