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正字標記廠商應於前條廢止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依前條廢止正字標記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不得以原處分之產品提出正字標記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