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以詐偽方法取得使用正字標記者,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應撤銷其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廠商應於前項撤銷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依第一項撤銷正字標記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以原處分之產品提出正字標記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