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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時,應備具該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核發之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及當年度評鑑或追查合格報告書,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但於第十五條規定之改正期間內不得申請。
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產品檢驗機關(構)時,應備具該檢驗機關(構)當年度產品抽樣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但於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改正期間內不得申請。
前二項申請,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變更;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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