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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廠址遷移者,應於新廠址完成工廠登記後,檢附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一年內評鑑或追查合格報告書及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申請換發證書。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證書,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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