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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正字標記產品之生產製造工廠,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時,應於停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停止原因及期限,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報備。
前項停止生產製造期限,不得逾一年。
但有正當理由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者,得延展六個月。
前二項停止生產製造期間所生產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但依第一項規定報備者,其停止生產製造前所生產製造符合國家標準之正字標記產品,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第二項之停止期限屆滿或提前復工者,經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報備恢復生產製造後,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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