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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向其生產製造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
前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改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申請再實施產品檢驗。
前項再實施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
但僅標示不合格者,得僅就標示部分實施檢驗。
第二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至再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正字標記產品經舉證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確認正字標記產品確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情形時,得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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