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對於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之廠商(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廠商),每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前項查核不符合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再實施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