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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申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但廠商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者,免附。
二、廠商基本資料。
三、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核發之指定品管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影本(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所申請之產品項目)。
四、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試驗室核發之申請前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
國外之申請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所之代理人檢具委任書辦理。
申請者提出之各類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不符合前三項規定者,申請者應於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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