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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廠商應於接獲前條第三項現場評鑑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配合評鑑,無法配合者,得備具正當理由向評鑑單位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仍無法配合者,經評鑑單位通知標準局後,標準局應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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