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二、調查研析國內符合性評鑑需求。三、規劃新興認證領域、認證制度及建立新興認證制度。四、代表國家協商、簽署國際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五、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六、全國符合性評鑑資料庫之建立及維持,並提供諮詢服務。七、其他認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