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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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