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
五、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於貿易局規定期間內具有出進口實績,且無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欠費紀錄。
但貿易局配合政策另有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自申請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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