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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受補助單位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或經第二十七條考核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貿易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百分之六十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補助核定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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