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為促使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發揮預期績效,貿易局得對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進行考核。前項考核應就補助計畫之作業規劃、預算執行及推廣績效三方面辦理評估。受補助單位在海外舉辦國際展覽、參加國際展覽及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活動時,應由本部委任駐外單位或貿易局,或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派員實地進行考核,如同一地區設有本部駐外單位及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時,由本部駐外單位負責辦理。受補助單位應主動通知本部或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派員前往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