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計畫與貿易局主辦、補助或委辦之其他計畫規劃合併辦理時,應於合併之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前二項原計畫之辦理時程早於新計畫時,應於原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貿易局於受理計畫變更申請時,應審查該項計畫之變更是否合乎原補助目的及補助金額配置是否適當,並得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酌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