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貿易局;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