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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我國通商口岸過境或轉口輸往管制地區者,貨主或其受託人應檢附出口國政府許可文件及進口國最終用途保證書,事先向貿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許可。
進儲我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者,貨主或其受託人應檢附出口國政府許可文件及進口國最終用途保證書,向貿易局申請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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