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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調解小組應就前條作成之建議調解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應於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建議調解結果,並以書面通知調解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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