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貿易局應建立調解小組共同調解人名冊,由貿易局、進出口公會、公證公會推薦人選,並每二年更新一次。調解小組置共同調解人三人,由貿易局自共同調解人名冊遴選之。調解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貿易局派兼之,處理調解小組行政、文書事務。共同調解人與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但當事人一方知悉共同調解人對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未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共同調解人拒絕或無法進行調解工作時,貿易局應更換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