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檢驗機構應在其各個辦公處所指定主管人員,於營業時間內接受及處理出口人之申訴。出口人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與交易相關之事實、申訴內容及建議之解決方式。依第一項所指定之人員對出口人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文件後,儘速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