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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檢驗機構應在其各個辦公處所指定主管人員,於營業時間內接受及處理出口人之申訴。
出口人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與交易相關之事實、申訴內容及建議之解決方式。
依第一項所指定之人員對出口人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文件後,儘速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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