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三、生產成本。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五、在我國之零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