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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審委會應按其決議製作審定書原本,送請機關長官依其權責判行後作成正本送達異議人。
審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得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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