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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異議案件經審委會會議審查結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異議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異議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異議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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