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異議案件之程序,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一、異議書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為補正者。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越規定期間聲明異議者。
三、異議人不適格者。
四、不屬本辦法第二條異議範圍者。
五、異議標的已不存在者。
六、對於已經合法撤回異議之事件復對同一事件聲明異議者。
七、其他不應受理之事由者。
聲明異議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者,以該非管轄機關收受異議書之日期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