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國際條約或協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國際條約或貿易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協定或協議,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但書所稱國際條約或協定及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所稱國際條約、協定或協議,其範圍如下:一、我國與外國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二、我國已參加或雖未參加而為一般國家承諾共同遵守之國際多邊組織所簽之公約或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