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輸出入貨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措施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一、自行或會同有關機核配配額。二、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管理。三、指定由公營貿易機構輸入標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