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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輸出許可證之修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報關前發現錯誤者,應註銷重簽,不得申請修改。
二、已報關未放行前或報關放行後須修改者,應檢附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向原簽證單位辦理。
但修改內容涉及貨品名稱、品質、品類、單位或數量者,應先經海關簽署證明始可申請修改;如因屬免驗或抽中免驗,海關無資料可資查證者,應由海關在修改申請書有關聯簽署證明。
三、申請修改時,仍應依原輸出規定辦理。
四、輸出許可證申請人名稱,不得修改。
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修改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之修改,應自簽證單位簽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但未逾三年經貿易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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