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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局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
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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