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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
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
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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