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
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
輸入許可證內部分貨品已向海關報運進口並經核銷者,其許可證內容,除有效日期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外,不得申請更改。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