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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但經貿易局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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