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委員會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與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委員會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前,應舉行聽證。
有關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