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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進口救濟措施實施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
前項申請,至遲應於原措施實施期滿九十日前提出。
對於第一項之申請,委員會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調查後,經決議作成是否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
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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