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委員會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二、舉行聽證。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委員會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提供資料者,委員會得就既有資料逕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