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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本基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二份送本部國際貿易局,該局得視需要派員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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